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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甲西一男子因运输、制造毒品被判死缓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6.06.23
陆丰甲西一男子因运输、制造毒品被判死缓
近日,汕尾中院宣判一起运输、制造毒品案,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赖某朝,男,37岁,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张厝村委会张厝村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间,赖某朝在其位于陆丰甲西张厝村自家住宅内,利用烧杯、方盒、抽滤瓶等制毒工具进行制造毒品活动。2014年10月16日,陆丰市公安局对甲西张厝村进行清理清查时,在赖某朝住宅内查获结晶状物二袋,净重计444.9克,液体6778克及烧杯、方盒、抽滤瓶等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结晶状物和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9月至10月间,赖某朝先后两次指使庄某树(另案处理)前往陆丰甲西博社村拿取冰毒,庄某树按照赖某朝的吩咐先后两次前往博社村向他人分别拿取藏有1000克冰毒的旅行袋和500克冰毒的红色塑料袋,返回甲西张厝村后将毒品交给赖某朝,赖某朝付给庄某树现金共1500元作为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制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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