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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 城区一男子获刑5年半
汕尾日报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12.29
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 城区一男子获刑5年半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城区男子苏某某在租住屋内多次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毒。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4月7日12时左右,城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市区城南路一住房内抓获4 名男子,并缴获疑似毒品2小袋、手提机1部、锡纸等物品。经查,该房由苏某某租住,另3 名男子均是吸毒人员,在该屋内所缴获的疑似毒品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14克。
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又非法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苏某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也没有容留吸毒人员吸毒。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下旬至同年4月7日期间,苏某某在其位于市区城南路春苑小区的租住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先后于今年3月28日12时及4月6日12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郭某某各1次,每次得款人民币50元,2次共得款人民币100元;于今年4月6日12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徐某某1次,得款人民币30元。又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于今年3月26日12时多及同年4月5日19时多在其租住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苏某X各1次,每次得款人民币30元,2次共得款人民币60元;于今年4月6日及7日在其租住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苏某X 各1次,每次得款人民币50元,2次共得款人民币100元。苏某某每次贩卖毒品给郭某某、苏某X 及徐某某后,均容留上述购毒人员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容留郭某某、苏某X 吸食2次,容留徐某某吸食1次。同年4月7日12时,苏某某和吸毒人员郭某某、苏某X 、徐某某在苏某某的租住屋内被抓获归案,并在该屋内查获疑似毒品2小袋、手提机1部、锡纸等物品。所缴获的疑似毒品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14克。
法院认为,苏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又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苏某X 、徐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苏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被民警抓获时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4克,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庭审不认罪
证据充分法院依法认定
办案法官介绍:庭审时,虽然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也没有容留吸毒人员吸毒。经查,苏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了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郭某某2次、苏某X 2次及徐某某1次的时间、经过、得款数额及贩卖毒品后容留购毒者在其租住屋内吸毒的事实。证人郭某某、苏某X 、徐某某证言与苏某某所供认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对苏某某作了相片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们吸食毒品的人就是苏某某,且对于苏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苏某X 的贩卖毒品事实还有《通话记录》予以佐证,案发时公安民警在苏某某的租住处,抓获了苏某某及购毒者郭某某、徐某某、苏某X ,又在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贩卖毒品给上述3名吸毒人员,并容留该3名吸毒人员在其租住屋内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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