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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盗5500元自行车90元贱卖 窃贼买赃人双双获刑
        汕尾日报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12.29
        盗5500元自行车90元贱卖  窃贼买赃人双双获刑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魏某某吸毒成瘾,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但不知悔改,每次隔离戒毒出来不久又开始复吸。为解决吸毒资金,他盗窃了一部价值5500元的自行车,随后以90元的价格卖给了伍某某。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魏某某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魏某某有多年吸毒史,曾于2007年、2009年、2015年先后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但魏某某不知悔改,每次出来后不久又开始复吸。魏某某无稳定职业,靠打杂工谋生,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无钱购买毒品的魏某某起了盗窃的念头。201572416时多,魏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铁夹,窜至市区红海西路城区公安分局宿舍小区内,将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红色组装山地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00元)的防盗锁剪断,骑离现场。后来,魏某某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销赃给伍某某。同年727日,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辆被盗的自行车已缴获并归还被害人。
        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伍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庭审时,魏某某、伍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伍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魏某某有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依法予以严惩;魏某某、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伍某某缓刑考验机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购买赃物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公民,向他人购买物品时,不能贪图便宜,如本案中的伍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得赃物,一旦查明赃物为他人的犯罪所得,则应推定伍某某为明知,若明知或应当知道该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购赃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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