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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陆丰湖东一男子因制造毒品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汕尾中院宣判一起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卓某棒,男,40岁,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委会华美村人,小学文化。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的一天,张某利(另案处理)向卓某棒提出租用其位于陆丰湖东华美村养猪场内的房子制造毒品冰毒,承诺每成功制造一次毒品付给卓某棒租金人民币十万元,卓某棒表示同意。2014年2月26日中午12时,张某利付给卓某棒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1日,又付给卓某棒2000元,用于盖养猪场内房子的房顶和购买空调机。期间,张某利及其胞弟张某明(另案处理)等人陆陆续续用三轮车或小四轮车运载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内。2014年3月3日下午16时许,张某利和6名男子来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内开始制造毒品。至同年3月5日凌晨2时许,四名自称是“汕尾特警”的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及其兄卓某金的家中“查毒”,卓某棒闻讯从家中逃走。待“汕尾特警”走后,被告人卓某棒返回其养猪场,发现养猪场内制毒工场里的大部分毒品被抢走。当日天亮后,卓某棒与其妻子谢某华将制毒工场遗留的毒品、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藏匿在养猪场后面一废弃的水池。当日上午,张某利、张某明二人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卓某棒,威胁卓某棒赔偿丢失的毒品。
2014年3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陆丰湖东华美村卓某棒的养猪场将卓某棒抓获,并在其养猪场内查获疑似毒品、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物品一批,包括结晶状物(潮湿)2桶,团状物1袋,淡黄色液体1桶。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棒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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