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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不签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要警惕就业坑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以案释法】不签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要警惕就业坑

         

        【案情简介】

        20081月,蒋某入职某宝石厂,并签署了《入职承诺声明》,承诺其本人自愿不参投社会保险。2020530日,蒋某以宝石厂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宝石厂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尔后,宝石厂于20206月为蒋某补缴了20202月份至6月份的社会保险。经查,蒋某于2020720日向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陆丰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宝石厂向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近14万元。陆丰仲裁委于2020729日立案受理了蒋某的仲裁申请,并于20209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对蒋某的上述请求未予支持。蒋某认为陆丰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一)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求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理;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规定,因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故劳动者在首次领取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时即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向其发放双倍工资,即知道其权利是否受侵害,相应地,一年的仲裁时效由此开始计算。蒋某在入职十余年后方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已超过时效。(二)针对经济补偿金诉求问题,法定适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本案的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损害其劳动权益,其依规应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寻求公权力的救济,通过行政部门的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征缴社会保险,从而弥补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后曾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径直要求解除合同,对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何时。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而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取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范围,而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故劳动者在领取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月工资之时即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向其支付了自身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二倍工资,即知道自身权利是否被侵害,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应自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逐月计算一年。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的情形,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未足额缴纳费用的情形。若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是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通过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等方式强制征缴社会保险,从而弥补其社会保险权益,如用人单位经要求纠正仍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未要求用人单位向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而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费,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囿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够强,往往存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企业出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等最终引起争议的情况。本案对于劳动者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如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获得较多工资等向用人单位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等错误行为,具有一定警醒作用。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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