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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条件也可依法拍卖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以案释法】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条件也可依法拍卖

         

        【案情简介】

        关于雷某宜与刘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1026日发布《公告》,表示将对被执行人刘某平名下一处房产依法拍卖。案外人陈某妹不服公告内容,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1124日作出(2021)粤152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某妹的异议请求。陈某妹不服,向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陈某妹申请复议称:(一)雷某宜与刘某平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性存疑,请求法院查明双方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中止执行。(二)一审法院不能以执代审。在涉案房产尚未析产,份额尚未明确的情况,以执代审会严重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扣除抵押债权款项之后进行分割,执行费用等诉讼费用应从刘某平的份额中扣除。(三)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产并责令复议申请人迁出赖以生存的房屋,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请求依法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152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调查与处理】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雷某宜与刘某平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性存疑的问题,本质上是对执行依据(2019)1521民初7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不服,其复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复议审查范围,复议理由不成立;复议申请人如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二)关于唯一住房执行问题。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后,依法保留复议申请人相应的份额、扣除相关执行费用、抵押债权,该处置已充分考虑了复议申请人及家属的实际权益和安置问题,故执行法院处置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请求中止执行拍卖涉案房产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房屋处置所得应先扣除抵押债权之后,执行费用、诉讼费用再从刘某平的份额中扣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陈某妹的复议申请,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执异52号异议裁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内容“雷某宜与刘某平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性存疑”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请求法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对债权债务真实性进行审查,于法无据。

        (二)关于唯一住房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执行法院已经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实际情况,在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后,依法保留复议申请人相应的份额、扣除相关执行费用、抵押债权,已充分考虑了复议申请人及家属的实际权益和安置问题,故执行法院处置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请求中止执行拍卖涉案房产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围的标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有详细规定,明确对于各类执行案件,不可以执代审,审查更改执行依据中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宅依法拍卖的问题,一直是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热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故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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