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服务大厅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林某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09.06
        林某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因毒品交易拖欠陈水荣(已判刑)的毒资,陈水荣为借机追回所欠毒资,以每公斤204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960克后原价卖给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与陈水荣等人将该冰毒送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荣波(已判刑)等人。
        2011年7月9日下午,林某声、戴某斌(均已判刑)伙同他人驾车到陆丰市甲西镇被告人林某家中,用现金人民币3万元向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冰毒150克后准备运回东莞市贩卖。当林某声驾车载戴某斌途经南塘派出所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2012年3月15日凌晨,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林某住处进行检查,在其房内查获毒品冰毒472.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稀糊状物18克及黄色液状物265克、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6发。
        2012年9月份,林某城等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将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运载至被告人林某家中,由林某进行加工提炼制造冰毒。同年11月7日凌晨,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协助惠州公安抓捕被告人林某过程中,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1024.8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99.7千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物1118克及液体11千克、制毒工具一批。
        2012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购得毒品后驾车载林某城前往普宁市高埔镇,林某城在惠来下车。当天下午,被告人林某到达高埔镇并入住宾馆,当晚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在房内缴获毒品冰毒10.69克,并在其车上缴获毒品冰毒1484.9克,仿制“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发,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丰田汉兰达小汽车系被盗车辆。
        (二)   裁判结果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林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系主犯,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被告人林某的死刑判决。被告人林某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枪决。
        (三)   案件评析
        被告人林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10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3宗、制造毒品2宗,涉案毒品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又为了贩卖毒品买枪防身而非法持有枪支2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
         
         
        刑一庭 曾向虹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4524号
        办公地址: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城区腾飞路78号 邮编:51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