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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如何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09.01
        如何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委托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购买600元毒品后,将毒品藏放于其塑料手机袋内。2013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携带毒品雇乘出租车从碣石镇往内湖镇。当该车途经南塘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拦停检查,现场从被告人携带的行李袋子里面查获结晶状物2小袋、药片状物1小袋,经鉴定,缴获的结晶状物2小袋,净重计26.03克;药片状物1小袋(共10粒),净重计0.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陆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本案定性不准等为由提出抗诉,建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上诉人李某定罪量刑。
        李某上诉称其所持有的毒品是自己吸食,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汕尾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李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约27克),其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二审审理期间,均供述该毒品系自己带回家吸食,供述稳定。本案中没证据证实上诉人所携带的毒品系为了贩卖或受他人指使而运输,且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大,主观上不具备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从其供述中可以认定该毒品系上诉人自己吸食,从犯罪故意上看,上诉人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理由充分,依法应予采纳。上诉人提出无罪请求,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上诉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对于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如何定性,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相当热烈,可谓众说纷纭。这些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对这类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和打击毒品犯罪,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其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上诉人李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约27克),其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二审审理期间,均供述该毒品系自己带回家吸食,供述稳定。本案中没证据证实上诉人所携带的毒品系为了贩卖或受他人指使而运输,且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大,主观上不具备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从其供述中可以认定该毒品系上诉人自己吸食,从犯罪故意上看,上诉人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以一审法院定性不当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改判是正确的。
         
        编写人:广东省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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