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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双方存在消费合同关系是否必然导致保管合同的成立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09.01
        双方存在消费合同关系是否必然导致保管合同的成立
        ——杨某诉罗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4日晚上11左右杨某到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用餐,该餐厅是个体工商户,罗某为其经营者。当天晚上12时左右杨某用完餐出来,称其驾驶的皇冠黑色小汽车不见了,随即向海丰县公安局后门边防派出所报警,该所对小车失窃一案已立案,现场无发现作案痕迹,无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案件至今仍未侦破。而据公安机关所调取的证据则显示,小车于2010年3月14日在深汕高速公路东段仍有违章记录和现场照片,杨某认为此应属套牌车,遂以罗某疏忽管理导致其车辆丢失为由,要求罗某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罗某则认为无证据显示杨某主张的皇冠黑色小汽车在南海餐厅门口丢失,且皇冠黑色小汽车于2010年3月14日在深汕高速公路东段仍在行驶,杨某又不能举证证明该车不是其主张丢失的小汽车。且杨某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罗某保管,餐厅已声明不保管车辆。故罗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某,因此本案应以罗某为被告。2009年9月4日晚上11时左右杨某到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用餐时,把车辆停放在罗某餐厅门口的行为,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罗某应对在本餐厅用餐的消费者的车辆承担安全保管责任,而杨某自身对车辆的停放亦应负有谨慎注意防盗的义务,应妥善存放,对杨某车辆的丢失,杨某、罗某均有过错责任,责任承担以4/6为宜。丢失车辆价值以杨某主张的350000元为准,车内物品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据此,判决罗某赔偿杨某350000元×60%=210000元。
        罗某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南海餐厅用餐,将车辆停放在餐厅门前时并未将车辆交付罗某保管,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转移的特征,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案件事实,本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杨某到罗某的餐厅就餐,在餐厅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将涉案车辆停放在餐厅门前,罗某对杨某因就餐而停放在其餐厅门前的车辆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罗某未能合理配置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其安排指引消费者停车的工作人员又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保安义务,在杨某车辆被盗事件中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车辆丢失的事实有公安机关立案及侦查笔录为证,罗某认为杨某车辆并未丢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杨某的车辆被盗系第三人(盗车人)所造成的,应由盗车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罗某的餐厅虽然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充分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其餐厅毕竟设置了监控录像,也安排了工作人员值班,且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协助杨某报警,与完全不履行安保义务不同。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另一方面,杨某在晚上近十一时因就餐将贵重车辆停放在罗某餐厅门前,应意识到存在车辆被盗的危险。但因其疏于防范,且未锁上车尾箱的断油锁,造成汽车被盗,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本院酌定罗某就杨某汽车被盗的损失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杨某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交易价格为35万元。此外,待作案人缉拿归案后,罗某可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作案人追偿。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更正。判决罗某赔偿杨某车辆损失人民币70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杨某虽然在罗某餐厅用餐,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杨某车辆停放在餐厅门口,是否意味其与罗某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里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具体到本案,虽然杨某在罗某餐厅消费,但其并未将车辆交付给罗某,只是将车辆停放在杨某餐厅门口。且罗某的餐厅外的停车场并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停车场,也明示不负责保管车辆的义务,双方对是否保管并没有合意,故双方并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一审案由定性错误。
        本案案由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罗某作为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消费者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未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该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最终损害结果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并非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杨某的损害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因罗某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罗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罗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酌定为20%。但对于本案,罗某是否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点值得探讨。虽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是否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并未作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是与其过错、过失程度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保障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他人损害,因第三人介入导致侵权事实的发生,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本案直接侵权者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盗车的行为才导致杨某损失事实的发生,因第三人未归案,杨某只能以罗某为被告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故若第三人归案,罗某依法可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其追偿。
         
        编写人:广东省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   詹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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