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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亦未尽赡养义务,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案情简介】
2016年,朱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结婚前,朱某已育有子女,陈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廖某。结婚时,廖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外出工作且能以自己的收入独立生活。2017年初,陈某、廖某以 “夫妻投靠,子女随迁”为由将二人户口迁至朱某户口名下。2019年初,朱某去世后不久,廖某将姓名变更为朱某某。在处理朱某遗产时,朱某某亦主张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某子女因此与朱某某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与朱某确立继父子关系时间较短,双方确立继父子关系时,朱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外出工作能独立生活,其与朱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客观上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朱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对朱某尽到赡养义务和后事料理。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定朱某某与朱某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朱某某非本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若有扶养关系,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则继子女也能像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朱某某与朱某因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且朱某某已能独立工作生活,客观上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加之亦无证据证明朱某某已对朱某尽到赡养义务和后事料理,因而朱某某并非属于本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典型意义】
当下,再婚家庭为数不少,出现继子女的家庭相应增多,正确处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承权的问题十分重要。具体到本案中,朱某某虽然在生母与朱某结婚时年满十六周岁并外出工作且能以自己的收入独立生活,但若仅以其未受朱某抚养就认定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不仅审查其是否受朱某抚养照顾,还审查其是否对朱某尽到赡养义务。但朱某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朱某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且客观上与朱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在朱某去世后亦未参与料理丧葬事宜等,因此依法应认定朱某与朱某某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都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尽到抚养或赡养义务,要知道“有缘才能成为一家人”,切实弘扬中华民族“孝”“悌”传统美德,做好“份内事”,共建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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