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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陈某入职某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3500元。9月2日,陈某申请离职。后陈某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丰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其实际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以及实际加班时数足额向其计付加班费22069元,并提交了考勤表、与公司同事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某公司认可陈某在休息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事实,但以劳动者加班后可调休为由拒绝支付未足额发放部分的加班费。海丰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支付陈某加班费18818.4元。陈某、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月工资为3500元,判决某公司需以3500元月工资基数向陈某核发加班费。陈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考勤表、与公司同事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公司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公司安排陈某加班这一事实应予认定。根据陈某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构成为“月薪+全勤奖励+住宿补助+晚班补贴+未调休补工资项+其他工资项+扣工资项”,其中月薪为4000元。考虑该工资表系由某公司制作,结合某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应认定陈某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而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3500元。在陈某确实存在加班事实的前提下,某公司应全面核算其加班时数,并以劳动者的实际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遂对陈某诉请给予支持,对某公司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依法按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数和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
【典型意义】
企业谋求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应基于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健全完善惩戒激励制度、盘活优化人力资源、加强市场信息前瞻性研究等多角度多方面举措统筹推进,而不能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必定会竭泽而渔、不可持续。依法经商、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要想留住人才、建强公司就要加强创新创造,用好用足法律政策,激发广大员工主人翁精神。只有这样才是长久之策,否则必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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