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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离婚案件中两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彩礼应否返还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同步兼顾法理情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于2018年9月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19年3月登记结婚,2020年10月生育孩子亮亮。夫妻两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吵架并发生冲突多次报警。2021年6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小李因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提起诉讼。小李认为她和小王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因矛盾不可调和而带孩子离家,但小王擅自把孩子抱走还不准其探视,请求直接抚养孩子。小王认为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孩子亮亮从小一直跟随其生活,应由其直接抚养,并且娶小李时花费彩礼20000元,加上婚礼等其他花费导致家庭负债,请求小李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后,小王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后矛盾不断,虽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仍坚持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孩子亮亮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因孩子不满两周岁,且小李没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故孩子应由小李直接抚养。小王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并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关于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因小王、小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且生育孩子,小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对其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属于哺乳期的孩子,在这个阶段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才更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亲请求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须母亲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且生育孩子,小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其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涉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同步兼顾法理情。一般而言,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强,跟随母亲生活也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民法典对此也明确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遇到特殊情形,才由父亲抚养孩子。对于彩礼应否返还,由于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聘金、聘礼的一种民间婚俗,本身就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时,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但如何返还、返还多少还需综合案件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慎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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