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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全职太太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
【案情简介】
蒋某(女)与张某(男)于2016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蒋某在领证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蒋某生育小孩后,全职在家照顾家庭、抚育小孩、较少工作,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2021年1月,蒋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蒋某被殴打致受伤,双方因此开始分居至现。2021年4月,蒋某以夫妻双方年龄悬殊、成长、生活习性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且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张某给予经济补偿金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等诉讼请求。
【调查与处理】
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张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虽双方属自愿结合,但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张某还对蒋某动手,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蒋某坚决要求离婚,且张某当庭表示若蒋某坚决离婚则尊重其意愿,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蒋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照准。关于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0000元、损害赔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结婚四年多蒋某生育了两个女儿,承担了较大的生育责任及抚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蒋某有权向张某要求经济补偿,但50000元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15000元。夫妻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殴打蒋某导致蒋某受伤且因此提起离婚,不管夫妻间存在多大的矛盾,张某都不应该对蒋某动手,张某的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蒋某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向张某主张损害赔偿,但要求主张损害赔偿30000元过高,结合蒋某的伤情情况,酌情调整为5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充分体现了家事法领域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尊重和保障。主要内容:1.适用对象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任何一方。2.适用节点是离婚时,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达成协议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后的情况下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该请求是不予支持的。3.以主动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要求为要件,因为遵循不主张不审理原则,若在家庭生活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请求补偿,法院是不能依职权追究另一方的责任。4.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表示,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步骤。同时,在实践生活中,因传统观念、性别身份的影响,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大多为女性,该制度也是为保护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的权益。
因此,具体到本案,为弥补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而造成的经济实力、谋生能力、职业发展、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蒋某请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张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调整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5000元。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意识的觉醒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劳务的女性引起了更多的重视。在此社会背景下,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新规定的落实和实践,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家务劳动也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等的价值认可和社会评价,这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也保护了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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