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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所有权人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05.17

         【以案释法】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照

        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所有权人

         

        【案情简介】

        关于被执行人卓某攀罚金一案,海丰法院作出了(2021)粤1521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卓某攀名下两处房产。案外人卓某远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海丰法院提出异议,海丰法院于202156日作出(2021)粤152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卓某远的异议。卓某远不服,向汕尾中院申请复议。汕尾中院于20211027日裁定撤销海丰法院(2021)粤152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海丰法院于2021116日作出(2021)粤152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卓某远的异议。卓某远不服再次向汕尾中院申请复议。

        卓某远申请复议称,(一)其系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卓某攀兄弟卓某源支付房款转账记录、开发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开发商向卓某远出具的交房通知书均能证明卓某远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人民法院对卓某攀执行刑事罚金应限于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应执行属于卓某远的财产。(二)海丰法院应当确定卓某攀应当返还的房产,再追缴其犯罪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海丰法院追缴被执行人卓某攀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也应当严格遵循“国不与民争利”之原则,按照其他民事债务优于罚金优于没收财产的顺序确定受偿顺位,先确定卓某攀应当返还的房产,再追缴其犯罪所得。综上,请求撤销海丰法院2021)粤152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相关房产的执行。

        【调查与处理】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卓某攀没有履行海丰法院(2020)粤152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和汕尾中院(2020)粤15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于法有据,且复议申请人卓某远提供的证据四“情况说明”中提到,其通过涉案房产的开放商内部更名程序,申请登记为涉案房产的业主后,又再一次向开发商申请,通过该程序将涉案房产的业主更名为林某苗、被执行人卓某攀,开发商根据此次更名程序,将林某苗、被执行人卓某攀登记为涉案房产的业主,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复议申请人卓某远主张其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卓某远不存在与卓某攀的民事债务纠纷的执行依据,亦不存在优先于罚金受偿的实体权利。综上,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停止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汕尾中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卓某远的复议申请,维持海丰法院(2021)粤1521执异54号异议裁定。

        【法律分析】

        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两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卓某攀没有履行海丰法院(2020)粤152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和汕尾中院(2020)粤15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前一种情况,于法有据。且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涉案房产的开放商“情况说明”中提到,其通过涉案房产的开放商内部更名程序,申请登记为涉案房产的业主后,又再一次向开发商申请,通过该程序将涉案房产的业主更名为林某苗、被执行人卓某攀,开发商根据此次更名程序,将林某苗、被执行人卓某攀登记为涉案房产的业主,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复议申请人卓某远主张其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不动产权属确认的标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对法院查封拍卖不动产行为不服的执行裁决案件的重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院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并提起不动产确权诉讼,诉讼期间,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此种情况更为复杂,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执行线索,认真调查并准确界定不动产的权属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处理,准确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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