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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案件在诉前或立案审查阶段或立案后,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应进行诉前或立案调解。
1.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刑事自诉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5.上列案件的再审、申诉案件。
第二条 立案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层法院的调解可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法官独任主持,中院的立案调解可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
第四条 基层法院可在立案庭或人民法庭设立专门的立案调解小组,负责立案调解工作。
第五条 对《规定》第二条禁止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案件不得立案调解。
第六条 立案调解采取期限有限原则,防止诉讼拖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期限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完成调解,在期限内无法完成调解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也可根据立案调解进度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不得占用相关业务庭审理案件所需的时间。
第七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有当事人表示同意立案调解的书面意见。调解法官应在立案调解前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第八条 立案调解方式可采取灵活多样、简便合法的方式进行。但必须采取公开方式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九条 立案调解时可邀请有利于案件和解的相关组织或具有专业知识、一定社会名望的个人协助调解。
第十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后,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并将调解内容记录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由当事人、调解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立案调解或和解内容侵害国家、社会公益、案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立案调解的诉讼费用分担,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三条 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生效。
第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在二日内将案件转入排期、送达等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做明确规范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省高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市两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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