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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领导接访原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日常接访、庭长接访与院领导预约接访相结合。日常接访由立案庭负责,庭长接访实行轮流接访、重点接访,院领导接访实行重大接访、群体性特殊接访。
第二条 院领导接访方式采取预约接访制度,即对重点、疑难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由立案庭报告院领导后,有选择性地安排预约接访。
第三条 参加接访的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
二、预约接访的范围
第四条 院长预约接访的范围是经立案庭日常接访、轮值庭室负责人接访后,来访人仍不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疑难案件:
(1)在全市范围内对社会稳定、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上级法院和有关权力机关及领导批办,需院长接访的案件。
(3)来访人情绪不稳定,强烈要求院长接访的案件。
(4)其他确需院长接访的案件。
第五条 院其他领导预约接访的范围,是经立案庭日常接访、轮值庭室负责人接访后,来访人仍不服,需院其他领导接访的案件。
三、预约接访的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院长接访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十五日,节假日顺延。有特殊情况的,可另行约定时间。其他院领导按院接访日程表安排,轮流负责接访。
第七条 预约接访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来访人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预约院领导接访的《接访申请表》,填写后附有关申诉材料(复印件)邮寄或直接交到本院立案庭。
(2)立案庭对收到的《接访申请表》和有关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院长或院其他领导接访规定的,填写《预约接访登记表》,提出接访意见并附来访人的申诉材料呈报院长或院其他领导审批。
(3)案件经院长或院其他领导审批并同意预约接访后,由立案庭将院长或院其他领导决定的接访时间、地点通知有关人员。院长或院其他领导接访时,立案庭要安排本庭的有关工作人员陪同接访,做好记录工作。法警队应该安排法警到场,负责安保工作。
四、预约接访的处理
第八条 对院长或院其他领导接访后批办的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立案庭登记后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业务庭室审理;
(2)负责审理案件的庭室接到院长或院其他领导的批办意见后,及时对有关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
(3)案件审理完毕后,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室及时将审理结果报告院长或院其他领导审批。
(4)审理结果经院长或院其他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室将审理结果书面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答复来访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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