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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强台风吹倒通信设施砸破车间屋顶 联通被判分担30%的经济损失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5.11.20
        强台风吹倒通信设施砸破车间屋顶
        联通被判分担30%的经济损失
         
        2013年9月22日,“天兔”台风正面登陆汕尾疯狂肆虐,中国联通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分公司(下简称“联通汕尾分公司”)安装在海丰县城东镇后林村的一座移动电话塔也经不起17级风力的狂吼终被吹倒,砸在了蔡某某和高某某合伙所有的针织厂的车间屋顶上,致使针织厂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蔡某某和高某某认为联通汕尾分公司应负全责,但因向联通汕尾分公司索赔未果遂起诉至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联通汕尾分公司分担原告损失的30%,即赔偿原告198406.2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兔”台风在汕尾登陆后大肆破坏,联通汕尾分公司安装在海丰县城东镇后林村属蔡某某和高某某合伙所有的针织厂顶楼的三座移动电话塔也不能幸免,其中两座严重倾斜,另一座被拔起从顶层天面砸到针织厂洗通包装车间的隔热铁栅屋顶上,造成该车间厂房和设备严重受损,生产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毛衣等受雨水侵蚀,造成损失约80万元,由于工厂停产停工,至今二个月造成利润、工资及费用等损失约62万元。蔡某某和高某某认为通信公司所建设安装的信号塔偷工减料、施工简陋,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才经不起台风的影响,故要求通信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因多次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全部的经济损失142万元。
        联通汕尾分公司认为,倒塌的信号塔是按照有关规定设计的,风荷载作用是根据50年一遇的风压取值,设计抗风速为12级台风,“天兔”是1953年以来登陆汕尾的最强台风,台风的级别显然超过了结构的设计风速,基站抱杆在强台风作用下出现安全问题,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所致。
        一审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受损标的物价值为661354元,其中产量利润236108元(工资在利润中开支)。
        法院: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遭受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倒塌是否有因果关系。2013年9月22日登陆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的超强台风“天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但“天兔”的袭击造成被告信号塔倒塌并砸坏原告铁皮屋屋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抱杆倒塌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受损财物经评估,受损价值661354元,原告请求工厂停工导致工资损失约620000元,由于评估报告中已评估毛利润,工资在利润中支付,因此,对原告请求的工资不予支持。由于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无法预测也难以避免,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均没有过错,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抱杆倒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当分担原告因厂房车间被被告信号塔抱杆砸坏导致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原告损失的30%为宜,遂判决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198406.2元。
        联通汕尾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来临前虽有预报,但因“天兔”的强度及破坏力已远远超出预测,其造成的后果不可预计,故对于台风造成的损害结果,当事人均无过错。上诉人的信号塔抱杆因台风作用倒塌从高处砸落被上诉人屋顶,其高空落物的作用力加大加速了台风对被上诉人屋顶的破坏,故上诉人的抱杆倒塌与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审使用公平原则适当分配损害责任承担并无不妥,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被告装在原告针织厂上的移动电话塔根据50年一遇的风压取值,符合有关规定。“天兔”是1953年以来登陆汕尾的最强台风,登陆时风力达17级,即便台风来临前已有预报,但因其强度及破坏力远超出预测,造成的后果不可预计,因此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对台风造成的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本案中,联通汕尾分公司的信号塔的倒塌与针织厂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结果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使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由双方对损害后果进行分担,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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