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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尾中法执费字第13号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
汕尾中院 文章类别: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23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汕尾中法执费字第13号
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祝贵: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0元。但你们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履行。为此,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0元,并于2014年11月20日划拨人民币22222.74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汕尾中法执费字第13-1、13-2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另,请你们及时到本院缴纳余额人民币10657.26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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