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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日报刊发了我院报送的司法宣传新闻,内容如下:
运载假烟二犯领刑七年
作为职业货车司机,明知是违法的货物而予以运载。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生产、销售假烟案的2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2人均获刑7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杜某某(男,均为江西省安远县人)受“端午老”(另案处理)雇请,约定以二人合伙购买的“赣B50728”号货车为其从广东省潮州市运载违法的货物至东莞市寮步镇,每次运费为人民币7000元。21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杜某某和“端午老”一起驾驶已作伪装的“赣B50728”号车窜至潮州市,由“端午老”独自开车装上假冒伪劣卷烟。当天上午10时,赖某某、杜某某在潮州市的高速路口接过已装有假冒伪劣卷烟的“赣B50728”号车,开至寮步镇高速路口交给货主,二人在旅店休息,由货主自行开去卸货。同年6月23日凌晨,赖某某、杜某某驾驶“赣B50728”号车再次来到潮州市,以运费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为“端午老”运载假冒伪劣卷烟往东莞市。途经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埔边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拦停检查,当场查获货车上运载的卷烟546万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该批缴获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7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杜某某合伙驾驶货车运载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两人运载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某和杜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主审法官对记者说,赖某某和杜某某归案后,虽一直没有明确供认其知道运载的是假冒卷烟,只供述“知道自己拉的货物是违法的东西”、“见不了光的东西”,在法庭上辩解其有开车门看过,发现所载货物是“木棍”,但二被告人第二次从潮州市载货往东莞市时,在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埔边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香烟,其辩解显然与事实不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二被告人作为职业货车司机,明知是违法的货物而予以运载,且经查明其所运载的货物是假冒卷烟,应当认定其为明知是假冒卷烟而予以运载。(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 讯 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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