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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汕尾日报刊发了我院报送的司法宣传新闻,全文如下:
散发邪教宣传品二百多份 海丰一女退休教师及同伙终审领刑三年半
身为教书育人多年的退休教师,竟与同伙在中小学散发邪教宣传品,毒害青少年。近日,汕尾中院对上诉人杨某莹、施某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两上诉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市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某莹和施某琴,均为海丰县海城镇人,其中61岁的杨某莹为退休女教师,施某琴无业。2012年6月26日上午,上诉人施某琴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从海丰县海城镇窜至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区,雇请陈某伟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到汕尾逸辉基金医院门口与上诉人杨某莹汇合后,两人乘坐陈某明的三轮摩托车先后将“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内含宣传单及光盘)散发到市教育局及市林伟华中学、城区新城中学、香洲中学、后径小学等36所学校,共计传播“法轮功”反动宣传品208份,其中各学校的门卫及工作人员收到并自行销毁“法轮功”宣传品91份;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收缴到的“法轮功”宣传品117份(其中“法轮功”宣传单234张,“九评共产党”光盘117个,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5个)。经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鉴别:收缴到的“九评共产党”光盘117个,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5个均属“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动宣传品。
10月11日,城区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杨某莹、施某琴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尾中院提出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莹、施某琴无视国法,参加危害社会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积极在市教育局及市、区36所学校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单234张,“法轮功”邪教反动宣传品122个,宣扬“法轮功”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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