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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汕尾法院关于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及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落实审判责任制,健全我院发改案件预瑕疵改革创新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初评为预瑕疵案件。
前款规定的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包括市中院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第三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法官对经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是否属于预瑕疵案件进行初评;各基层法院对初评预瑕疵案件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市中院审理该案件的相关审判业务庭进行复核。
第四条 一审法院对预瑕疵案件初评结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放弃申辩,或者其申辩意见经市中院复核未被采纳的,应确定该案件为瑕疵案件。
第五条 因以下情形被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不认定为预瑕疵案件:
(一)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申请鉴定、当事人自认等造成一审认定的事实出现变化的;
(二)二审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指引等造成一审适用法律有误的;
(三)当事人二审中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一审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
(五)被告人赔偿到位等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的;
(六)其他不应当认定为瑕疵案件的。
第六条 因以下情形被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初评为预瑕疵案件:
(一)认定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其他应当评定为瑕疵案件的情形。
第七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定期组织开展预瑕疵案件的初评,向一审法院通报初评情况,同时在通报中明确各基层法院自查完成及提出申辩的期限。
第八条 各基层法院收到市中院初评通报后,应由所在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牵头,针对初评为预瑕疵的案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期限要求向市中院提交自查报告。
第九条 各基层法院对初评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市中院提出申辩意见,经所在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报告,在指定期限内报送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未经所在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自查结论的申辩意见,市中院不予接纳。
第十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基层法院提出的申辩意见后,应按照该案件二审审理职责归口及时转交相应审判业务庭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市中院审判业务庭收到审判管理办公室转交的申辩意见后,应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对是否属于瑕疵案件作出结论意见,并在指定期限内形成复核报告提交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前款规定的复核结论意见应经所在业务庭/团队全体法官讨论,并由归口庭长签发。
第十二条 市中院审判业务庭经复核认为二审系基于裁判标准尚未统一或者自由裁量发回重审、改判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不确定为瑕疵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不确定为瑕疵案件的,应在复核报告中列明统一该类型案件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已经或即将采取的对策或措施。
第十三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可对审判业务庭的复核结论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明显失当的,可退回市中院审判业务庭进行再复核或者另行组织其他法官进行专项核查,或提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经市中院复核或者专项核查程序认为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确有不当或错误的,一般不认定一审为瑕疵案件。
市中院审判业务庭应将此类案件的复核或者专项核查情况向院长报告以决定是否对二审裁判依法启动再审。
第十五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市中院审判业务庭报送的复核结论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基层法院反馈。
第十六条 基层法院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提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七条 一审被确定为瑕疵案件后被市中院或上级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的,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申请或主动对原初评和复核结论进行变更,并向原一审的基层法院通报。
第十八条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审判业务庭应分别制作预瑕疵案件评定和处理的专项台账。
市中院审判业务庭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本部门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情况的总结分析;于每年度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专项报告并报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完成市中院上一年度预瑕疵机制运行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市中院审判业务庭应注重预瑕疵案件评定及处理成果的充分利用,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通过撰写发布裁判指引、典型案例或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并作为年度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最终确定的瑕疵案件,以及被认定为发回重审、改判确有不当或错误的二审案件均纳入两级法院案件质量重点评查范围。
案件严重瑕疵构成错案的,其认定程序及结果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一审案件瑕疵确定情况和二审不当、错误发改情况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并作为法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预瑕疵案件评定及处理程序中需要多个部门协调的,按程序层报分管院领导统筹处理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中院督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可就预瑕疵机制运行情况开展联合专项审务督查,发现故意不当评定或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预瑕疵案件自查、申辩、确认、成果运用、对接案件质量评查和业绩档案挂钩等操作细则,并报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中院审理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案件,其是否属于瑕疵案件,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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