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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文章类别: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0.12.03
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钗在其位于陆丰市东海镇的住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溢、王某雄、林某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钗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钗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指出,吸毒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使得吸毒者不可能在公共场合吸毒,必然会去寻找一些“安全”的场所吸毒。本案被告人为他人提供自己住宅作为吸毒场所,为他人吸毒提供了“方便”,助长了吸毒行为的完成,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在自觉抵制毒品的同时,也应当守好法律底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为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打造“无毒汕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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