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
- 03-03· 市法院:全面深化“规范
- 02-24· 汕尾法院:一站式诉讼服
- 12-14· 主要办案指标稳中有升,
- 09-20· 市中级法院进校园开展普
- 06-08· 汕尾日报报道我院传达学
正义之光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服务大厅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陆河法院成功调解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至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双方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圆满得到化解。
原、被告从2012年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房门给被告。
庭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为疫情期间自然人、企业双方经济均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的典型案例,如果判决一次性支付货款,那么很大可能存在执行困难,没能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合议庭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反复分开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调解过程中不断缩小双方的分歧,以折中双赢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支付;被告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应支付给原告货款86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治社会的调解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争议,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与传统民事案件调解相比,本案的突破点和创新点在于,既通过调解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债务人的部分义务,又约定未按约履行的“惩罚性”条款。在本案中,结合实际情况,在考虑被告现在经济状况困难且恰逢疫情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或者调解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那么很大可能存在执行困难,故原告同意减免12000元货款及不计利息,并在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从履行金额上大大减免被告义务、从履行期限上缓解经济困难现状。从原告的角度考虑,在被告名下可能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减免货款及分期支付体现对被告的理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被告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与此前一直拖欠货款相比,调解分期支付货款,比法院强制执行更能保障原告的利益,确保尽快收回货款。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则不减免货款并按规定计算利息的“惩罚性”条款,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调解体现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矛盾,起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疫情期间法官应对金钱履行案件的调解水平。
办公地址: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城区腾飞路78号 邮编:51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