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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汕尾中院:儿童在培训机构受到伤害诉讼维权按归责原则裁判
(国际商报记者 王华兵 通讯员 史小君 詹维敏)近期,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教育机构对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2016年10月1日,温某曼向刘某芹(以“海丰县城某培训中心”的名义对外招生)报名学习舞蹈。2016年12月9日,温某曼(彼时未满10周岁)在培训中心训练舞蹈时,不慎跌倒受伤,经检查诊断为右尺桡骨中下段骨折。因温某曼的父亲是开个人诊所的医生,为照顾方便及节约治疗费,便在配合海丰中医院门诊治疗的情况下,将温某曼带回自家诊所治疗。2017年3月19日经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曼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温某曼便诉请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芹及该培训中心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本案事故中均存在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按70%: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培训中心对温某曼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共计5万余元。
温某曼与培训中心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上诉至365英国上市公司_sport365_365bet官网注册开户中级人民法院。汕尾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培训中心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及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法院会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具有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应由受到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温某曼发生事故时,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应对温某曼的损害承担责任。另外,温某曼受伤后,其监护人将其带回家自行治疗,未能让其在医院接受正规治疗,故其损害后果与其监护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一定关系,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故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据悉,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标准,即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家长要提供证据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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