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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快讯

        山东法院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年457人领刑
        中国新闻网 文章类别:法治快讯 发布时间:2017.03.17

        山东法院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年457人领刑

         

        山东各级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6年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7件457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度该省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一批将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粉丝、猪头肉,生产、销售铝超标的“毒包子”,销售病死牛肉等典型案例。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该省各级法院全年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审结257件457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其中,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263人,占总数的77.13%。
          韩芳丽表示,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为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财产刑惩治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比例高达87.68%。”韩芳丽说,为防止“以罚代刑”、“以罚折刑”,该省法院依法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该类犯罪非监刑适用率低至22.87%,远低于全省刑事案件非监禁刑平均适用值。
          韩芳丽告诉记者,山东法院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餐桌污染”治理工作,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当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姜宏战使用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被告人江崇雪、孙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姜宏战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2万元;判处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振江等6人8年至5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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